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请的罪犯孙洪涛减刑一案公示如下:
罪犯姓名:孙洪涛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洪涛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孙洪涛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对孙洪涛的定罪部分及追缴孙洪涛及同案犯所得的判决部分;撤销一审对孙洪涛的量刑部分;判决孙洪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
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无
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依据: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孙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因表现较好,被记功一次,表扬三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对罪犯孙洪涛减刑十一个月。
公示期限:五日
如对孙洪涛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公示检举箱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直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信件请寄: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467000)。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