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因偷盗两头耕牛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汝州市骑岭乡高某某家门口时,趁周围无人之际将高某某拴在家门口的两头耕牛盗走。当天下午15时许,王某某牵着两头耕牛行至汝州市烈士陵园附近时被群众追上抓获。经物价鉴定,该被盗两头耕牛价值15000元。案发后,被盗耕牛追退事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汝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6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遂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