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汝州市标东边的某银行内自动柜员机处办理业务时,发现他人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卡号:62166********xxxx),随即分两次从该银行卡中取出共6000元,并取出该银行卡后离开。该银行卡系张某于当日10时许在该银行内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后遗失的银行卡。2014年5月1日,李某退还张某6000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且系初犯、偶犯。又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