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元月26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对董军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的一天,家住汝州市东郊某村、现年48岁的被告人董军经同村村民董强介绍,在其家门口以3500元钱的价格购买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兰色建设牌150型三轮摩托车。经查,该车为2010年6月19日杨峰被盗的车辆。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三轮车价值7201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董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