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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内婚姻登记应属无效

  发布时间:2014-09-10 17:29:27


    平顶山法院网讯  8月27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内登记结婚而申请婚姻无效案件。申请人马某诉称,申请人女儿蒋某(已故)多年前患严重精神病,多次住院治疗未愈。2013年4月25日蒋某因精神病住院,治疗期间跑出医院与被申请人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天下午蒋某就表示不愿与陈某结婚。申请人认为,蒋某身患严重的精神疾病,在住院治疗期间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被申请人陈某认为,蒋某与其恋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结婚前经过婚前检查,没有不适宜结婚的情况存在,法律并没有规定精神病人不能结婚,陈某和蒋某的婚姻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死者蒋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且精神病史近二十年。2013年3月23日蒋某因该病就诊于卫校医院,并于3月25日住院治疗,直至4月28日蒋某死亡院方才以患者死亡为由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因此,蒋某结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内,两人的婚姻应属无效。申请人马某的关于宣告陈某与蒋某婚姻无效的申请应予准许。

    法官案后释疑: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可以参照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关于暂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母婴保健法既然对婚前医学检查和暂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规定,并且明确规定精神分裂症在发病期内应当暂缓结婚,说明该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本案中陈某在蒋某精神分裂症未治愈的前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证是无效的。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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