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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不该动刀子 致人伤害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1-27 13:10:02


    平顶山法院网讯 元月26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薛林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晚,家住汝州市北郊、现年27岁的被告人薛林在自家经营的超市门前与冯强等人一起喝酒时,因劝酒与冯强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被他人劝阻。被告人薛林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在超市门前站着的冯强的腹部及右上臂扎伤。经法医学鉴定,冯强的损伤程度属重伤。2010年7月17日,被告人薛林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冯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冯强对被告人薛林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汝州市法院审认为,被告人薛林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薛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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