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明知自己“兄弟”为杀人犯,仍然提供资金、交通工具及住处供其逃匿,最终被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刑罚。9月12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起该窝藏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鲁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3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晋某、陈某、倪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汝州剧院附近某烧烤摊吃饭时,与在该烧烤摊吃饭的权某、于某因琐事反生矛盾,引起打架,于某与晋某、倪某对打,陈某用刀将于某扎伤,致于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于某死于单刃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引起的心包填塞。三人作案后即驾车逃跑。2013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陈某、晋某、倪某驾车到汝州市大峪乡某村找到被告人李某,李某明知陈某三人涉嫌犯罪仍开车送三人至登封市,并提供衣物及现金1000元,帮助逃匿。2013年9月30日10时许,晋某在郑州市给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张某在知道晋某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带其到鲁某的办公室,鲁某在明知晋某等人在汝州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给晋某购买电话卡供其使用。期间张某、鲁某曾劝说晋某投案,当晚鲁某在劝投无果的情况下,又给晋某、陈某、倪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村提供了住处。2013年10月1日上午,鲁某的父亲开车将晋某、陈某、倪某带回汝州,并劝其投案,晋某等三人在汝州市桃花谷附近下车。2013年10月1日16时许,李某在家中被汝州市公安民警抓获。2013年10月3日15时许,鲁某、张某在汝州市西环路天鹅宾馆408房间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3年10月3日20时30分陈某回到家中见父母后准备投案时,被汝州市公安局守候在其家的侦查员抓获。2013年10月4日凌晨1时25分,晋某、倪某一起到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鲁某、张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财物、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三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在量刑时分别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