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赵某(另案处理)、李某等四人在汝州市市区吃饭饮酒,同日20时许吃完饭后,马某与赵某在回杨楼乡途中酒后无证交替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赵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乘坐人李某死亡。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马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醉酒程度及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