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汝州市望嵩中路某网吧上网,看到对面同在上网的张某睡着,趁机将张某在电脑桌上充电的白色小米3手机及充电器盗走,后以500元价格卖给郭某。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15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