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日晚,被告人屈某伙同樊某、屈某甲(二人已判刑)预谋诈骗。次日,三人租车到汝州市临汝镇某磨料磨具厂拉棕钢玉料石,樊某乘人不备,在该厂的地磅上安装了遥控设备。当晚过磅时,樊某利用遥控器遥控电子磅减少货物吨数约四吨,价值9960元左右,获利后赃款三人分获。2009年9月10日,三人又租车到该磨料磨具厂拉料石。当晚过磅时,樊某、屈某甲使用遥控器控制电子磅减少吨数被发现,樊某、屈某甲被当场抓获。屈某外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