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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后又行盗窃被判徒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4-10-10 10:31:48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与宁某签订车辆抵押协议,从宁某处借得现金46万元后将其所驾驶的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抵押给宁某,并随车将一把车钥匙和一套车辆手续(此手续系李某伪造)交给宁某。后宁某将此车借给董某驾驶,董某又将此车转借给张某,2014年3月5日晚上张某将此车停放在汝州市康盈街盛玺公司门口。

    2014年3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漯河市通过车上所安装的定位器查询得知该车的位置,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从漯河市乘坐出租车于3月6日凌晨2时许到汝州市康盈街盛玺公司门口,用自己保存的车钥匙将此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223834元。案发后,该车被汝州市公安局追回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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