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某趁家中无人之机,多次进入其父任某甲屋里盗窃:2013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十七),被告人任某某趁家中无人之机进入任某甲屋里,从挂在墙上的塑料袋内盗取现金1000元;2014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十八),被告人任某某再次趁家中无人之机进入任某甲屋里,从挂在墙上的另一塑料袋内盗取现金1000元;2014年7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趁家中无人之机进入任某甲屋里,在其床头柜的抽屉里盗取现金500元。
2014年7月6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其父任某甲扭送到汝州市公安局小屯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多次偷拿其父任某甲的财物,数额较大,并被其父扭送至公安机关,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及偷拿家庭成员财物的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