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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作毒豆芽 被判徒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4-11-03 11:26:32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近年来一直在自己家中制作豆芽并在附近的钟楼市场和专业户街市场上销售,在制作豆芽过程中非法使用豆芽生长剂来抑制豆芽根须生长。2013年11月30日,陈某某在非法使用豆芽生长剂生产豆芽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提取了豆芽生长剂及绿豆芽样品。经检测,所提取豆芽生长剂的主体成分为4-氯苯氧乙酸纳及6-苄基腺嘌呤水溶液,并在提取的豆芽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纳及6-苄基腺嘌呤。根据卫生部办公厅《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氯苯氧乙酸纳、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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