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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耕牛一只 被判八月徒刑

  发布时间:2014-11-24 09:37:51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蔡某某因偷盗一只耕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五人驾驶面包车到汝州市蟒川镇某村,将村民罗某某拴养在河坝上的一头黄牛盗走,在途径斋公店村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在民警喊话让其停车接受检查时,蔡某某等五人弃车逃跑。2014年7月21日,蔡某某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耕牛价值7200元。案发后该耕牛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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