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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赔偿到位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11-25 15:03:19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侯饭线大峪乡石界岭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王某甲相撞,致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2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甲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汝州市公安局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1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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