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7日19时许,李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G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鲁山县张官营镇某村一座桥西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将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曹某撞倒,致曹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李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且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