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却不务正业,7年间先后九次被处罚,却仍然不知悔改,甚至竟打起了盗窃公安民警的主意。近日,鲁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并针对其构成累犯情节,对其加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晚19时许,董某去鲁山县城某小区内伺机盗窃时,在一居民楼楼道内,发现该楼居民马某停放的一辆“富士达”牌弯梁自行车,遂趁无人之机,将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350元。2014年6月7日早上7时许,董某去鲁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事,发现该所值班人员于某某在值班室内休息,趁其不备,将其一部手机盗走,事后,以2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董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事实情节及董某的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