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白某与陈某(已判刑)、白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汝州市区某网吧门口相遇后预谋抢劫。陈某、白某甲等人在该网吧楼梯口将被害人高某、郭某、李某喊到网吧西侧的一个小巷内。陈某将皮带抽出殴打高某,并将高某踢翻在地,白某甲等人殴打郭某,白某在一旁站着,抢走高某30元钱和一部仿苹果手机、郭某的1元钱和李某的12元钱。
2013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白某伙同陈某、白某甲(二人已判刑)等人在汝州市火车站西北角另一网吧将郭某甲喊出,在该网吧附近几人围住郭某甲威胁要钱,并将郭某甲打翻在地,抢走郭某甲10元现金。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白某到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的亲属对高某、李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对郭某甲进行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白某在第一起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在第二起犯罪中作用较小,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