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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未稳公交即启动 摔伤之责承运方承担

  发布时间:2014-12-03 09:38:11


    11月26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公交车启动致乘客受伤摔倒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419.334元。

    原告高某于2014年3月3日在湛北路中兴路桥下湛河公园站乘坐被告公司所属的16路公交车回家。该车沿湛北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诚朴路与湛北路交叉口西50米一站牌时原告下车。原告下车时未站稳该车即启动,致使原告摔倒在路边,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原告造成1、L1压缩性骨折;2、骶椎骨折;3、L3/4、L4/5、L5/S1间盘膨出;4、急性颅脑损伤;5、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原告共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4013.77元,住院期间原告雇佣一名护工对其护理。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该案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案中,原告乘坐被告公司的公交车,双方由此建立了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承运原告的义务。现被告公司的公交车在原告下车时未站稳即启动车辆致使原告受伤,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损伤是原告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原告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告受伤后导致的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及必要的陪护费等各项费用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共计48419.33元;因本案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原告在该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419.33元。

责任编辑:王洛泮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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