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望风施盗共预谋 入户行窃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4-12-17 09:23:14


    入户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很大,这类犯罪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犯罪实施人员往往先经过预谋、踩点,然后有人望风有人实施入户行窃,被盗者经济损失惨重。11月29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入户盗窃案,被告人连某、焦某因多次入户盗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个月及并各处罚金5000元和3000元。

    2014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连某、焦某预谋后,到平顶山市卫东区某花园小区,由被告人焦某在外望风,连某撬门进入5号楼西单元五娄一住房家中,盗得平板电脑1台、索尼牌相机1部、黄金首饰5件等物品;随后二人又到六楼一住户家中,盗得现金1万元、红茶2盒等物品。经鉴定五楼住户家中失窃物品价值9071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2014年4月25日14时许,连、焦二人又到铁北社区,由焦某在外望风,连某撬门进入31号楼一住户家中,盗得现金3000余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2014年4月28日14时许,二被告人又预谋后到达铁北社区,仍由焦某在外望风,连某撬门进入38号楼一住户家中,盗得现金1000余元、索尼牌相机1部、小狗1条、帝豪烟6盒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相机价值56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连某亲属主动退还四被害人赃款共计3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连某、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连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焦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被害人赃款、赃物,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连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提醒:临近年关,也是入户盗窃案件高发时期,提请广大居民家中留人或做好防盗工作。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20970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