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日前审结一敲诈勒索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2月16日14时许,王某等四人在劳动路“凯越”宾馆一房间内吸完毒后,租用张某(已判刑)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外出作案,后五人乘坐该车行至姚孟电厂小学附近时,王某等四人下车步行,后以被害人刘某坡将王某的脚碰伤为名,敲诈被害人刘某5400元钱。作案后,王某等四人平分赃款,并给张某租车费用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取得了被告人刘某的谅解,被告人王某家属自愿缴纳部分罚金,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