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日前审结一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10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我市南环路地中海洗浴中心附近时,与李某驾驶的东风本田轿车差点发生碰撞,两车相互追至南环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向西1000米处时停车,李某发现杨某系酒驾后遂报警。经检验鉴定,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05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