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没有施工建房资质的李某,却私自承接他人的自建房工程,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又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人坠地身亡的严重后果,触犯了刑律。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中旬,李某在无建筑资质,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位于鲁山县城关镇老城大街东段一住户自建房改造工程进行施工。2014年5月5日,工人邓某、陈某、赵某等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墙体坍塌,由于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造成邓某坠地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李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10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且本案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李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