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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K歌本为消遣 打伤老板赔钱还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17 10:51:33


    周末休息的时候,约几个朋友一块儿唱唱歌,聊聊天,本来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但是如果因为口角引发事端,甚至致人受伤,那可就触犯了国法。近日,鲁山县法院审了这起因K歌过程中,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后又将歌厅老板打伤的故意伤害案件,判决姬某管制一年。

    2013年12月28日22时许,姬某到鲁山县二郎庙乡某KTV消费过程中,因琐事在KTV三楼楼道内对KTV服务生胡某某打了一耳光。KTV老板范某某得知情况后,找姬某质问事情经过时,与姬某发生争执。此间,姬某用玻璃扎壶将范某某的头部砸成轻伤。案发后,姬某赔偿被害人范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范某某谅解。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姬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姬某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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