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鲁山县法院对原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煤天安七矿)经理韩某等三人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三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六至十万元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魏某、侯某分别利用担任平煤天安七矿经理、总会计师、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发放安全类奖金为名,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副处级以上人员发放奖金。被告人韩某、魏某参与违规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奖金4870385.1元,被告人韩某、魏某个人分别从中领取407260.1元、316160元。被告人侯某参与违规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奖金3539630.1元,个人从中领取504323元。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侯某利用签批七矿生产一区奖金的职务之便,伪造名单,骗取奖金356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魏某、侯某所得赃款全部被追缴。且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韩某、魏某、侯某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侯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物35600元,已构成贪污罪。侯某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作为总会计师,对私分国有资产没有最终决定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三被告人案发后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且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韩某私分国有资产罪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侯某和魏某私分国有资产罪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侯某贪污罪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韩某等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