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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拒缴物业费 法官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4-12-25 08:26:27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某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2007年1月31日汝州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该物业公司承担汝州市某商业步行街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被告张某在步行街经营一家名品专卖店,系物业服务对象。2013年7月张某经营的商铺被盗,丢失了部分财物,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应赔偿其损失,但物业公司没有同意张某要求,至此以后张某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后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催缴,被告一直未履行缴款义务,物业公司遂于2014年10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缴款义务。

    受理该案后,合议庭通过详细阅卷、找准双方的争执焦点,并决定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审判长首先召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问清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找准调解的切入点;接着赶赴被告商铺进行现场协调、沟通,向被告讲明商铺物品被盗涉及刑事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被告执意要求原告赔偿后再缴费。为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并于庭后查找了相似案例向原、被告进行展示,因案施策,引导各方换位思考,权衡利弊,释明法院裁判结果的风险度及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上诉、执行等费用负担的不利后果,在合议庭的释法明理之下,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缴纳部分物业费,双方不再争执,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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