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请的罪犯李贯三减刑一案公示如下:
罪犯姓名:李贯三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贯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
罪犯历次减刑情况:已曾减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依据: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贯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因表现较好,被记功一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对罪犯李贯三减刑六个月。
公示期限:五日
如对李贯三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公示检举箱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直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信件请寄: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467000)。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