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请的罪犯张俊岭减刑一案公示如下:
罪犯姓名:张俊岭(曾用名张岭)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俊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无
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依据: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张俊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因表现较好,被记功两次。建议对罪犯张俊岭减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五日
如对张俊岭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公示检举箱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直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信件请寄: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467000)。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