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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资不成致人重伤 赔偿九万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22 09:01:11


    因他人拖欠工资,正当索要属于合法的维权行为,但是一旦运用非法手段导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自己就从受害者变成了致害人,甚至触犯刑律。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依法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日,王某去到鲁山县观音寺乡太平堡村村民李某某家中索要工钱时,因李某某不支付工钱发生口角。2007年1月4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去到李某某所住的简易棚内,二人因工钱问题再次发生口角,王某恼怒之下,顺手抄起屋内的一把搂锄,朝正在床上睡觉的李某某及其4岁的儿子头部猛击,造成李某某左颞顶骨粉碎骨折,左颞叶脑挫裂伤,其子左额、颞骨粉碎性骨折。王某作案后逃离现场时,又将李某某妻子裴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之子损伤属重伤,李某某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王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在被告人索要其劳动报酬时不及时清偿,且用言语激怒被告人,负有一定责任。鉴于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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