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杨楼镇李庄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调头的郭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郭某某受伤,两轮电动车乘坐人吴某某、吴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吴某某的死亡符合车辆碰撞挤压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腹部闭合伤,吴某甲的死亡符合车辆碰撞挤压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十级伤残。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8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