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检查酒驾过程中,发现驾驶人是醉酒驾驶,再次经过仔细盘问,才知道所驾车辆还是套牌车,判罚自然没商量。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醉酒驾驶案件作出判决。
2014年10月15日,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套牌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与叶县交界执法服务站附近时,被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322.933mg/100ml,属醉酒。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伟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