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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伤人 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2-02 15:25:47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在汝州市陵头镇一连锁超市内与同村村民申某某吵架后打架,梁某某随手用铁凳将申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申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4年9月29日,梁某某赔偿申某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2014年10月13日,梁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陵头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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