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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作业 致一民工死亡

  发布时间:2015-02-06 16:27:21


    2015年2月3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高压线下作业,致一名农民工生命消逝而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4年9月6日,雇主谷某指使王某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的方某家安装塑钢窗,下午4时许,王某在二层楼楼顶上焊架子,按照方某的要求在二楼楼顶上面加装一个两米八高的铁架子。王某在楼顶负责焊接,王某某负责递工具。王某站在窗户上面的彩钢房(离高压线1米左右高度)安装雨搭,站立时王某触电头冒火星从楼顶摔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5岁。

    卫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该案的案情,原告的各项损失为278718.45元,原告方负担5%为13935元,被告方某承担20%为55744元、谷某承担35%为97553元,被告电务厂承担40%为111486.45元。

    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方某赔偿王某父母各项损失55744元;谷某赔偿47711元(97553元减已付的49842元);被告电务厂赔偿81486.45元(111486.45元减已付的30000元)。

    心语:在审理该案时,受害人父母在办公大院嚎啕大哭,长痛短痛,哭声在每个人的心头久久回荡。而三位被告呢,在庭审时强调自己没有责任。雇主称是王某自己干的活,他只是到现场看看;房东说,他的房子是村里统一规划的宅基,且他已经告诉雇主房子上面由高压线,你们能干则干;电务厂说他们每周都要巡线,并且还拿出了诸多的巡线数据。生命,只有一次,弥足珍贵。可在这样的群体中,在年轻的农民工眼里,在电力部门的眼里、在雇主的眼里、在业主的眼里、甚至在基层组织的眼里、在有关部门的眼里、在高压线下,生命在被漠视。掩卷深思,催人泪下,同时奋笔疾书,用微弱的呼吸,来唤醒那些沉睡的心灵,来关注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个案归个案,但高压线下其他房屋的存在,房屋的修缮是否关系到更多生命的安全?高压线建设时,地面是空旷的,符合安全标准。但随着基层组织在高压线下规划房屋、村民建设房屋、加高房屋,导致危险越来越近,此时,危险区域内建设成批量的建筑物,有关部门为何不监管,为何不采取相关措施?我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上述成批量的建设又经谁批准了?

    如果,高压线下没有这些建筑,如果,雇主给雇员采取了安全措施,如果业主施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如果电力部门及监管部门明确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标示,在巡线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又及时处理……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

    但愿消逝的青春能唤回太多漠视的心,不要让悲伤长嚎!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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