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高某某、赵某、丁某分别被判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8000元价格从汝州市庙下镇薛庄村村民李某某处买下位于该村村南粉条厂旁边的65棵杨树。同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赵某约定合伙采伐高某某购买的65棵杨树,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证规定采伐树种为杨树,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强度为47%,采伐株树为19株,采伐蓄积为9.9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104年6月17日至6月23日。
2014年6月17日,高某某等人在采伐3棵杨树后,通过汝州市骑岭乡的范某某介绍将该65棵杨树及采伐证以1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丁某,并约定仍由高某某三人组织采伐,丁某另给付三人1300元和伐树后的树枝抵作工钱。赵某等人又雇了些工人帮助采伐,于6月18日、19日两天将剩余杨树采伐完毕,丁某带人将树打截装车拉回郏县茨芭乡自己的木材加工厂。经现场勘验,共采伐65棵杨树,采伐蓄积为17.7319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赵某、丁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式,且超出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数量,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