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范某强制医疗案,决定对精神病人范某强制医疗。此案属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汝州首例。
被申请人范某,女,汝州市杨楼镇人。2014年12月2日,范某因琐事与丈夫赵某发生争吵后,带着自己的女儿赵某甲(2012年8月出生,时年2周岁)和儿子赵某乙(2014年4月出生,8个月)到杨楼镇南范庄其娘家居住。2014年12月5日下午,赵某到南范庄看望范某及孩子,当晚,范某精神病发作,其带着两个孩子上到平房顶上,并以将孩子扔下去相威胁,要求其父母及赵某离开现场。待家人都离开后,范某又抱着儿子、拉着女儿往山坡上乱跑,途中先后将儿子赵某乙、女儿赵某甲摔打在地上,致赵某乙当晚死亡、赵某甲受伤。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赵某乙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所引起的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应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3月12日,汝州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汝州市精神病医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汝州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被申请人家庭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法院及时向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为其指派了代理人。庭审中,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表示对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申请没有异议,均同意对其强制医疗。经审理,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范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患病期间实施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遂决定对被申请人范某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