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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澡堂摔伤 浴池责任难免

  发布时间:2015-03-24 14:44:08


    去年12月底,家住鲁山县城关镇的马某,在离家不远的澡堂洗澡时,因澡堂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出院后,马某找到澡堂老板郑某要求赔偿。郑某坚称其已对澡堂进行了防滑处理,关键部位都铺设防滑垫,并在室内显著位置设有警示牌,认为马某摔伤同自己无关。几经交涉未果,马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出示了住院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郑某也将澡堂内所拍摄的照片提交法庭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承办法官经耐心劝说并讲明双方各应负担的责任后,郑某表示马某确实在自己的澡堂内摔伤的,出于同情可以给马某适当补偿。马某也承认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郑某一次性支付马某补偿款4000元,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法官后语: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郑某作为浴池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马某在澡堂洗澡过程中摔伤,虽然有其自身年龄等因素,但是澡堂地面湿滑确系马某摔伤的原因之一,郑某不能完全免责。因此,作为宾馆、浴池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赚钱的同时,一定要设身处地的为消费者的安全考虑,决不能以为“挂几块警示牌子”就万事大吉了!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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