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邻居王某甲因出水问题在王某甲家门口发生争吵并打架,王某某持铁锨将王某甲面部、右侧肋骨打伤,致王某甲右侧第4、5、6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的亲属赔偿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26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