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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自首积极赔偿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13 10:33:08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侯饭线时,与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韩某某相撞,致韩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汝州市公安局事故科民警到达处理事故。经法医学鉴定,韩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韩某某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167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以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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