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之下,以为他人办理低保为幌子诈骗不成,进而入室抢劫,李某某因此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2月19日12时许,李某某与郏县茨芭乡某村村民张某预谋后,驾车去至鲁山县马楼乡某村,并先后进入村民臧某某家中,冒充臧某某之子臧某朋友的身份,以给臧某某办理低保的名义实施诈骗。骗局被识破后,李某某和张某从该臧某某手中抢得现金10000元和美翼牌手机一部。李某某与张某逃跑过程中,臧某某追上抓住副驾驶位的张某,并被车辆拖行后,二人逃离。臧某某被因此造成肢体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鲁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某某辩称其与张某是到宋口村要账的,其进到臧某某家中抢走钱和手机,主观上是出于哥们义气,是帮张某要账,与事实不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