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凌晨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卡钳到汝州市庙下镇长张村申庄自然本东南变压房申某某的住处,趁其住处无人之机将其门锁撬开,进入屋内将一台“金霸”牌唱戏机、一部“贝尔丰”牌手机、现金600元、一张存折、一张养老保险卡盗走。经价格鉴定,该唱戏机及手机价值共计214元。案发后,杨某某将被盗现金及部分物品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及部分赃物已退还事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