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汝州市物资交流会会场,趁被害人杭某某购买沙发垫不备之机,将杭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MOI.00牌手机盗走,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5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已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