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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捉幼蝉起争执 致人轻伤赔钱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24 09:10:46


    因他人在自家养殖的香菇场地里捉幼蝉与人发生争执后,竟持刀将人头部砍伤,年轻气盛的孙某某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4年8月3日20时许,让河乡让东村居民江某某同母亲张某去到孙某某的香菇场捉幼蝉时,因琐事江某某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劝止。江某某继续在香菇场捉幼蝉时,孙某某持刀将江某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江小波之伤属轻伤二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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