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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枝猥亵儿童案二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5-05-08 16:59:50


    2015年5月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延枝犯猥亵儿童罪及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2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延枝有期徒刑六年,同时判处被告人王延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4.53元;该费用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被告人王延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均提出上诉。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听取了各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阅了相关卷宗材料,评议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部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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