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轿车沿汝州市高速引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海风驾校南侧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使李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检验,张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28mg/100ml。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某各种损失共计6500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发生交通事故及赔偿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