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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盗窃一人掩饰 团伙犯罪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5-14 16:44:50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三名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梁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4000元,拘役五个月、罚金3000元和罚金3000元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在天津打工的被告人张某某、崔某二人预谋回汝州市盗窃汽车柴油,二人驾驶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从天津回到汝州。2014年11月10日夜,张某某、崔某驾驶面包车沿207国道汝州段先后盗窃了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桂某某、严某某等人停在路边的货车及挖掘机中的柴油,共计680.2千克。2014年11月11日,同在天津打工的被告人梁某某回到汝州,张某某告知梁某某自己盗窃有柴油并让梁某某销售,梁某某同意后因未找到买家便将柴油装在油桶内藏在其妹夫马某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评估,被盗的680.2千克柴油价值5002元。案发后,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桂某某、严某某被盗的柴油已从公安机关领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被盗的物品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梁某某且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分别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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