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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3:56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李楼村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碾轧,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一直外出,由其妻子与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头颅毁损伤合并胸腹部开放性损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21.5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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