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某温泉度假酒店的服务员陈某,在2014年4月底之前系该酒店的营销代表,负责客户维护、账款回收等业务。陈某于2014年3月份领取该酒店的消费签单8000余元,开具发票后,至5月初自动离职也未将款项上缴财务,酒店遂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归还款项。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陈某作为平顶山某温泉度假酒店的营销代表,其所收取消费单位的8364元消费款额系单位财产,陈某取得该笔消费款没有合法根据,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遂依法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酒店返还现金8364元。
法官提醒:作为酒店工作人员,在其业务职责范围内向消费者收款属职务行为,如果恶意将财物据为己有,属不当得利,数额较大的,甚至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千万不能当成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