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23时许,魏某某醉酒后在鲁山县某宾馆入住时,在大厅无端滋事,并将宾馆设施损坏。宾馆老板张某某上前劝阻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由值班民警卢某某带领协警李某某、李某等人赶到现场处警时,魏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殴打民警卢向海等人。致处警民警卢某某、李某某、李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李某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魏某某家属已对民警卢某某、李某某、李某民事部分进行了赔偿,已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其家属已对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魏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