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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5-05-29 11:22:07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毕某某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秦某某的父亲秦某甲(已判刑)趁看管人员不注意,连续多次盗取汝登高速第四项目部大泉村石板河村钢筋场的钢筋,并将所盗的钢筋存放在家中。秦某某见状建议将钢筋处理掉,遂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让其找车辆,王某某又电话联系拥有小工具车的被告人毕某某。2014年11月22日,秦某某、王某某、毕某某明知该钢筋是秦某甲盗窃所得,仍帮助秦某甲将钢筋装上工具车转移,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价格鉴定,该被盗钢筋共价值402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退,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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