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汝州市大峪镇汝登高速大泉村石界岭桥梁工地,趁工人熟睡之际,进入第一个帐篷将李某某的60元现金盗走;然后走近第二个帐篷,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帐篷剪开个洞口进入帐篷内,将林某某的魅族牌mx4手机、15元现金及一件羽绒服和杜某某的魅族牌mx2手机、230元现金盗走;接着进入第三个帐篷将刘某某的一件绿色棉袄盗走;后进入一铁皮房子拽工人曾某某床上的衣服时被发现,遂逃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2507元。案发后,赃物及赃款均已追退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将赃款赃物已退还给各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